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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印发海洋观测站点和资料管理办法 - 海洋资源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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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浙江印发海洋观测站点和资料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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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海洋观测站点和资料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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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自然资规〔2019〕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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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海各设区市、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台州市港航口岸和渔业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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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海洋观测站点和资料管理办法》已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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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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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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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海洋观测站点和资料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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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全省海洋观测站点和海洋观测资料管理,依据《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海洋观测站点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部令第73号)、《海洋观测资料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部令第74号)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细化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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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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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地方海洋观测站点和其他单位或个人在本省海域范围内设立的海洋观测站点及观测资料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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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海洋观测站点是指由本省有关政府部门设立的海洋观测站点,分为地方基础海洋观测站点和地方一般海洋观测站点。地方基础海洋观测站点是指根据浙江省海洋观测网规划统一设立的适合开展长期观测的海洋观测站点,包括气象站、潮位站、波浪观测点、雷达站、海上观测平台、海底观测站点等。地方一般海洋观测站点是指根据浙江省海洋观测网规划和海洋防灾减灾工作需要临时设立的简易的气象站、潮位站、波浪观测点、海洋观测志愿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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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职责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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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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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海洋观测网规划编制及组建,主管全省海洋观测站点及资料,建立并实施海洋观测站点设立、调整备案制度;负责制定各类观测设备运行维护保养制度和标准规范,监督管理海洋观测站点设立、调整、保护和运行维护;负责建立全省统一的海洋观测站点管理信息平台,健全相关资料数据库动态更新机制,纳入海洋综合信息监管平台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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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台州市为港航口岸和渔业管理部门,下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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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地方基础海洋观测站点的设立、调整、管理,负责海洋观测志愿船的选定、退出、运行管理,管理本辖区海洋观测资料,负责本辖区地方海洋观测站点日常管理维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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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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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除海洋观测志愿船以外的地方一般海洋观测站点的设立、调整、管理,管理本辖区内海洋观测资料,承担地方海洋观测站点的基础建设工作,地方海洋观测站点的相关权属登记和固定资产登记,以及地方海洋观测站点及其设施的保护工作,组织开展地方基础海洋观测站点的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划定和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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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海洋观测预报机构和观测资料管理机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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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及市级海洋观测预报机构作为全省海洋观测技术支撑单位,负责观测系统建设与运行的技术保障工作。省级及市级海洋观测资料管理机构负责全省海洋观测资料的日常汇交、质量控制、存储保管和使用服务,承担有关海洋观测资料管理的技术支撑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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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海洋观测站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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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观测站点设立、调整实行备案管理制度。备案材料内容包括:建设单位的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站点的位置、观测要素及技术规范、设备型号等基础信息。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备案后十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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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地方基础海洋观测站点的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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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基础海洋观测站点的设立,由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相关建设方案,报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论证通过后按照政府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程序建设。站点建设验收后由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十个工作日内报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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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地方基础海洋观测站点的迁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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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海洋观测站点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地方基础海洋观测站点应当迁移,所需费用由站点所在地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或由重点工程建设单位承担。具体程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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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因重大工程建设占用造成的迁移。由站点所在地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迁站申请(包括重大工程建设批准文件和迁建可行性、具体迁建工程计划等材料)。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的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步核查,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开展迁站选址和专家论证。论证通过后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技术要求以及迁建工程计划,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完成新站建设。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在站点迁移验收后十个工作日内报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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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其他原因造成的迁移。地方基础海洋观测站点因《海洋观测站点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情形而需迁移的,由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直接组织迁站选址专家论证,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相关要求开展新站建设。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在站点迁移验收后十个工作日内报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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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验收和对比观测。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完成迁建的地方基础海洋观测站点新站建设后,由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并开展新站与旧站的对比观测。对比观测实现观测资料的有效衔接后方可正式启用新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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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地方基础海洋观测站点观测要素和规模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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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全省海洋观测网规划或海洋防灾减灾需求等原因,需要对现有地方基础海洋观测站点观测要素和规模进行变更的,由所在地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论证通过后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现有站点进行改造。站点改造验收后由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十个工作日内报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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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地方基础海洋观测站点的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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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海洋观测站点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的地方基础海洋观测站点,经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通过后,可以撤销,并报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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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地方一般海洋观测站点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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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一般海洋观测站点根据站点类别进行分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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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简易潮位站、简易气象站和临时波浪观测点的设立、调整、验收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并报省、市两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条件、程序、时限和所需材料参照地方基础海洋观测站点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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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海洋观测志愿船的选定、退出、运行管理由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船舶所有权人申请和船舶状况选定志愿船,同时报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根据年度考核状况、船舶状况以及船舶所有权人意愿,将不适宜继续开展观测业务的船舶退出志愿船队伍;海洋观测志愿船发生交易、更新、报废时,愿意继续开展志愿观测的应重新登记备案,否则应及时将观测设备退还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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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地方基础海洋观测站点保护范围划定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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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基础海洋观测站点的海洋观测环境保护范围,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商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国家有关标准划定,并予以公告,同时根据需要在保护范围边界设立标志。保护范围管理依照《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海洋观测站点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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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其他单位或个人海洋观测站点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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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单位或个人在本省海域范围内设立、调整海洋观测站点,应及时主动报站点所在地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若因单位或个人不具备站点运行管理能力或站点原始用途结束无后续用途的,可由当地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开展站点评估,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可移交给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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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海洋观测资料汇交与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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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地方海洋观测资料的汇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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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海洋观测站点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开展业务化运行后,产生的地方海洋观测资料应当通过专网实时汇交至市级海洋观测资料管理机构。市级海洋观测资料管理机构负责观测数据质量控制,并将实时观测资料和延时观测资料共享至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所辖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时将相关观测数据上传至省级海洋观测资料管理机构。省级海洋观测资料管理机构建立海洋观测系统运行监控系统,当发现数据质量或传输状况异常时,要求市级海洋观测资料管理机构及时查明异常情况并上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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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其他单位或个人站点观测资料的汇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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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省海域范围内从事海洋观测活动的其他单位或个人应按照《海洋观测资料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汇交海洋观测资料至市级海洋观测资料管理机构,市级海洋观测资料管理机构对汇交资料进行核验。省级海洋观测资料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并动态更新汇交单位名录。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其他单位或个人站点观测资料汇交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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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地方海洋观测资料在政府部门间的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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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县三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应积极推动政府部门地方海洋观测资料共享。地方海洋观测资料共享应当依托浙江政务服务网,通过各级大数据局公共数据统一共享交换平台实现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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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单位或个人观测资料的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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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海洋观测资料管理机构汇交观测资料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可通过与汇交单位签订资料共享协议的方式参与资料共享,共享协议应明确共享的范围和方式。参与海洋观测资料共享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加强资料采集、传输监控、存储管理和共享使用的全过程安全管理和保障工作,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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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单位或个人需要使用地方海洋观测资料,应当向省级海洋观测资料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省级海洋观测资料管理机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查验并提出处理意见,报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决定后,由省级海洋观测资料管理机构作出答复。具体要求参照《海洋观测资料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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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自2019年12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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